林世贵走私白糖案开庭审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在审理林世贵走私普通货物案中,如何理解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法律构成及其法律责任?被告人林世贵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评价?法院为何判处林世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探讨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法律适用、量刑情节以及刑事辩护策略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案情简介】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林世贵走私普通货物案。2017年底,林世贵与张某1等人共谋出资购买船舶用于走私白糖进境。2018年2月,林世贵与张某1指使刘某1购买“振港328”船舶及雇佣船员。同年3月,林世贵与张某1与出售白糖的上家取得联系,确认购买走私白糖的价格、数量以及卸货码头等事宜。3月25日,林世贵等人再次接林世贵、张某1指令,携带伪造的《货物运输合同书》,驾驶“振港328”船舶从连江文湾码头出发,经谢某1与出售白糖的外籍船舶联系前往接驳白糖后走私入境。2018年3月27日晚,林世贵等人驾驶“振港328”船返航途经闽江港内马尾青洲大桥附近被福建海警第一支队查获,走私船舶及船载白糖202.5吨被当场查扣。经鉴定,被查扣的走私白糖系泰国白砂糖,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08.213064万元。林世贵于2019年9月19日向连江县公安局晓澳边防派出所投案。法院认为林世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具有自首、立功、认罪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
【附法院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刑初40号
被告人林世贵,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连江县。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决定逮捕,同月22日执行机关回复疫情期间福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提出对被告人暂不予收押意见。
辩护人杨德群、杨斌,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四部刑诉[20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世贵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琳玲、阮露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世贵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底,被告人林世贵、同案人张某1(已判决)等人共谋共同出资购买船舶用于走私白糖进境,其中林世贵入股六十万元,占两成股份。2018年2月,被告人林世贵、张某1指使同案人刘某1(已判决)购买“振港328”船舶及雇佣船员。同年3月,被告人林世贵、张某1与出售白糖的上家取得联系,确认购买走私白糖的价格、数量以及卸货码头等事宜。同月17日,同案人谢某1(已判决)、刘某2(已判决)等人接到被告人林世贵、同案人张某1指令后,携带着两人交予以备海关部门检查的伪造的《货物运输合同书》,驾驶“振港328”船舶从福安市甘棠镇出发,前往位于北纬26°、东经120°30′的海域欲接驳走私自糖,但因对方卖货船舶故障未出港,谢某1、刘某2等人未成功接驳白糖即返程。同年3月25日,谢某1、刘某2等人再次接林世贵、张某1指令,携带前述伪造的《货物运输合同书》,驾驶“振港328”船舶从连江文湾码头出发,经谢某1与出售白糖的外籍船舶联系前往位于北纬26°03′、东经120°20′的海域接驳白糖后走私入境。同时,被告人林世贵与张某1等人入住福州国际梅园大酒店准备接收走私白糖进行销售。
2018年3月27日晚19时许,同案人谢某1、刘某2等人驾驶“振港328”船返航途经闽江港内马尾青洲大桥附近被福建海警第一支队查获,走私船舶及船载白糖202.5吨被当场查扣。经鉴定,被查扣的走私白糖系泰国白砂糖,经马尾海关缉私分局计核,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08.213064万元。
被告人林世贵于2019年9月19日向连江县公安局晓澳边防派出所投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世贵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林世贵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被告人林世贵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其系地位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且具有自首、立功、认罪等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林世贵、同案人张某1(已判决)等人共谋共同出资购买船舶用于走私白糖进境,其中林世贵入股六十万元,占两成股份。2018年2月,被告人林世贵、张某1指使同案人刘某1(已判决)购买“振港328”船舶及雇佣船员。同年3月,被告人林世贵、张某1与出售白糖的上家取得联系,确认购买走私白糖的价格、数量以及卸货码头等事宜。同月17日,同案人谢某1(已判决)、刘某2(已判决)等人接到被告人林世贵、同案人张某1指令后,携带着两人交予以备海关部门检查的伪造的《货物运输合同书》,驾驶“振港328”船舶从福安市甘棠镇出发,前往位于北纬26°、东经120°30′的海域欲接驳走私自糖,但因对方卖货船舶故障未出港,谢某1、刘某2等人未成功接驳白糖即返程。同年3月25日,谢某1、刘某2等人再次接林世贵、张某1指令,携带前述伪造的《货物运输合同书》,驾驶“振港328”船舶从连江文湾码头出发,经谢某1与出售白糖的外籍船舶联系前往位于北纬26°03′、东经120°20′的海域接驳白糖后走私入境。同时,被告人林世贵与张某1等人入住福州国际梅园大酒店准备接收走私白糖进行销售。
2018年3月27日晚19时许,同案人谢某1、刘某2等人驾驶“振港328”船返航途经闽江港内马尾青洲大桥附近被福建海警第一支队查获,走私船舶及船载白糖202.5吨被当场查扣。经鉴定,被查扣的走私白糖系泰国白砂糖,经马尾海关缉私分局计核,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08.213064万元。
被告人林世贵于2019年9月19日向连江县公安局晓澳边防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走私的泰国白砂糖、“振港328”船舶、手机等物证;
2、船舶买卖合同、银行查询明细、船舶相关资料、行车轨迹证明、货物运输合同等书证;
3、证人向某1、向某2、杨某1、曹某1、张某2、阮某1、林某1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世贵以及同案人张某1、刘某1、谢某1、刘某2的供述及辩解;
5、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证书、价格认定意见、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核实涉案海域属性的复函、马尾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提取说明、辨认笔录等;
7、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图片等电子数据;
认定本案的证据还包括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检举揭发情况说明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世贵伙同他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白糖共计202.5吨,偷逃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08.21306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其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并无不当。关于其辩护人所提其系地位、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其在走私活动中入股资金最多,且直接参与并指使同案人实施走私犯罪相关行为,其地位、作用与同案犯张某1等人相当,尚未达到可以认定地位、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的程度,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林世贵的辩护人所提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其参与走私白糖涉嫌偷逃税款108.213064万元,具有自首、一般立功情节,侦查阶段至审判阶段均认罪认罚,并当庭表示愿意预缴罚金,悔罪表现明显;其参与走私白糖一起,返航途中当场被福建海警查获,涉案202.5吨白糖与走私船舶“振港328”号均被侦查机关查获并在同案犯的生效判决中已予以没收,并未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流失,走私工具也未再流入社会引发其他违法犯罪,本案的危害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消除。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可以做到罚当其罪,该辩护意见有理有据,酌予采纳,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并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世贵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总结】
林世贵与同案人共谋走私白糖,购船并雇员,伪造合同书,试图接驳走私白糖入境,最终被查获,走私白糖202.5吨,偷逃税款108.213064万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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