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销售过期牙膏会有什么处罚?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处罚〔2022〕1249号
当事人:海宁市袁花双丰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304817764945541
住所(住址):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双丰村民丰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苏筱贻
因当事人涉嫌擅自配制化妆品,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09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徐云松,姚幸燕为办案人员。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当事人销售过期牙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当事人未按照药品标示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并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农业银行海宁支行(银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昌路100号,账户:海宁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35010104010932600000002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此处填入具体内容)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