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务[专利权]
一、优先权,是什么?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优先权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两种,具体所指如下:
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注意:2021年6月1日开始,新《专利法》正式生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新增了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
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看作是在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不会因为在优先权期间内,即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了相同主题的申请或者公布
、利用这种发明创造而失去效力。
二、优先权,怎么用?
优先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在创新成功专利转化过程中,合理、正确地利用优先权制度,将会对充分保护创新成果起到关键的作用。
2.1巧用权利,抢占先机
运用优先权先机抢占申请日,后续完善申请文件,有条不紊!
在先申请由于
递交仓促,如果权利要求布局不合理,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间内,提出新申请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并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的布局,以为申请人争取较大利益。
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优先权,即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地记载在上述在先申请的文件中。因此,原则上,只要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有记载的内容,都可以在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中进行重新的布局。
不同创新主体就相同主题提交专利申请,有时需要尽可能地抢先提出申请,尤其在竞争对手多、市场竞争激烈、市场需求旺盛的创新技术领域,抢占专利申请先机尤为重要。
此外,如果在先申请中,需要抢占申请时间先机,即便技术方案已经记载的十分详细清楚,但由于时间问题,申请文件的撰写上有可能诸如实施例之间布局不合理、语言逻辑性错误、技术术语不统一等问题,可以利用优先权制度进行克服,在优先权期限内进行调整和修改重新递交一份申请,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思典举例:
罗氏公司的Rituxan及其系列产品的专利布局中,核心化合物专利及其全部重要的外围专利保护中均利用了优先权制度,运用优先权制度可以帮助创新主体更早地圈定保护范围,并可利用优先权期限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技术方案,补强专利获得授权的必要信息,增加专利布局的完整性。
2.2巧用权利,节约成本
用好优先权,可以挽回视为撤回的专利,以及将优先权期限内的改进成果进行合案申请,从而节约成本。
2.21 以低成本挽救视为撤回的专利
若在先申请的专利因未交申请费而被视为撤回,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此时需要缴纳恢复费1000元,但也可以重新提交一份后申请并要求在先申请优先权,优先权要求费80,两种途径对比后者成本更低。
2.22 将优先权期限内的改进成果进行合案申请
多件在先申请提交后,考虑到后期维护费用较高,可将符合单一性的多个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个在后案件中,并分别要求该多个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按照优先权制度,该多个在先申请被视为撤回,从而减少实质审查(若为发明)费用以及后期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等,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换言之,一件专利申请可以要求多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只要被要求优先权的多项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满足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
创新主体在提交首次申请后,可利用优先权期限进一步完善其发明创造,并将其在后改进成果分阶段提交专利申请,以首次申请及后续改进成果的多份在先申请为优先权,即要求多个优先权,提出在后申请予以保护,利用多项优先权制度达到补充和完善首次申请、完善改进成果的保护、节省专利维护费用等目的。
其中,化学和医药等领域的专利技术需要实验数据来支持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创新主体可以利用优先权制度提出没有包括全部效果试验的在先申请,并在12个月内,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进而在在后申请中适当完善效果实验,则可最大程度地抢占申请先机。
当在后申请的说明书增加了新的保护内容时,创新主体可撰写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其中,一项权利要求保护首次申请中已经披露的技术方案;另一项权利要求保护新加入的内容,以保护改进的发明创造,体现在后申请增加有关内容的意义。尽管其不能享受优先权,但在满足单一性的前提下,实现了将多项在先申请修改为一份新申请,减少授权后的专利维护费用。
2.3 巧用权利 延长期限
巧妙运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可以延迟专利保护期限哦。
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权届满日前可以重新提出一个与首次申请完全一致的申请,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享受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而后申请的专利权保护期限则由实际申请日开始计算,从而起到延迟专利权保护期限的作用。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专利的保护期限自专利申请日起算,而不是自优先权日起算。
由此可见,优先权制度给予创新主体提前一年圈定保护范围的“大优惠”,而不将其计算在专利保护期限内。
创新主体可以在首次申请期限届满之前,通过要求优先权,重新提出一个与首次申请内容一致的新申请,相比不要求优先权而从申请日起算的专利申请而言,其有效的专利保护期限相当于推延了一年,产品上市后,需要经历一段时间的市场培育,随着产品市场推广的成熟以及消费者的接受度增加,一年的市场独占期通常可以赢得丰厚的市场利润回报。就药品专利而言,药品上市前的开发周期多长达10年以上,药品上市后剩余的专利保护期限已大打折扣,推延保护期有利于维持药品的市场独占性。
思典举例:
立普妥公司自2004年起的年销售额就超过100亿美元,要求一年的优先权而变相延长的一年保护期为辉瑞公司赢得近100亿美元的市场收益。并且,自2011年立普妥的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后,其年销售额自95.77亿美元骤降至39.45亿美元。由此可见,专利保护对原研品牌药市场独占的支撑作用和优先权制度的意义。
2.4巧用权利,类型转化
创新主体可利用优先权制度变更保护的专利类型。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因此,可以通过优先权制度对在先申请的类型进行转换。
优先权制度弥补了分案申请不能改变原申请申请类别的缺陷。在不同的创新阶段,创新主体对其发明创造具有不同的专利布局思路,伴随技术创新的市场化进程而逐渐展开,相同的技术创新寻求的保护类型可能发生改变。
思典举例:
研究僧小李帮助学校导师申请一件实用新型专利,11个月后的某一天收到了审查员下发了审查意见通知书,其中审查员认为研究僧小李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改进实质是对逻辑方法的改进,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小李遂询问做专利代理人的大表哥,大表哥经过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检索,认为该技术方案创造性较高,可以尝试进行发明申请,如果继续答复该审查意见,难以找到说服审查员的点,容易导致该专利申请被驳回,于是大表哥帮助小李要求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优先权,在提交了发明申请,为小李解决了一麻烦。
三、优先权,怎么得?
优先权这么好用,如何取得优先权?思典君从程序性和实质性两个方面分别具体说明:
取得优先权程序性条件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请求书应当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取得优先权实质性条件
享有优先权的实质性条件
(1)后申请的申请日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
(2)在先申请属于与在后申请同一主题的世界范围内首次申请。
(3)在后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清楚的记载在在先申请文件中。
其中上述涉及的同一主题的判断,展开而言:
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着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判断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时,应当将在后申请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在先申请整个申请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比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在在先申请中公开,则该项权利要求可以享有优先权;反之,则不能享有优先权。因此会出现在后申请的部分权利要求能够享有优先权,部分权利要求不能享有优先权的情况,称为“部分优先权”
文末小扩展
优先权可分为绝对优先权、部分优先权和多项优先权。
绝对优先权,即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在某件在先申请中完全清楚记载。
部分优先权,即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对在先申请中的发明做进一步的改进或者完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中,除包括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外,还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新的技术方案。
如:中国在后申请中除记载了外国首次申请的技术方案外,还记载了对该技术方案进一步改进或者完善的新技术方案,如增加了反映说明书中新增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从属权利要求,或者增加了符合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可享有外国部分优先权。
多项优先权,即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的各种技术方案分别在多件外国或者本国的专利申请中清楚记载。如: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两个技术方案A和B,其中,A是在法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B是在德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两者都是在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以前十二个月内分别在法国和德国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后申请就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即A享有法国的优先权日,B享有德国的优先权日。如果上述的A和B是两个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申请人用“或”将A和B记载在中国在后申请的一项权利要求中,则中国在后申请同样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即有不同的优先权日。
、利用这种发明创造而失去效力。
二、优先权,怎么用?
优先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在创新成功专利转化过程中,合理、正确地利用优先权制度,将会对充分保护创新成果起到关键的作用。
2.1巧用权利,抢占先机
运用优先权先机抢占申请日,后续完善申请文件,有条不紊!
在先申请由于
递交仓促,如果权利要求布局不合理,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间内,提出新申请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并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的布局,以为申请人争取较大利益。
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优先权,即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地记载在上述在先申请的文件中。因此,原则上,只要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有记载的内容,都可以在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中进行重新的布局。
不同创新主体就相同主题提交专利申请,有时需要尽可能地抢先提出申请,尤其在竞争对手多、市场竞争激烈、市场需求旺盛的创新技术领域,抢占专利申请先机尤为重要。
此外,如果在先申请中,需要抢占申请时间先机,即便技术方案已经记载的十分详细清楚,但由于时间问题,申请文件的撰写上有可能诸如实施例之间布局不合理、语言逻辑性错误、技术术语不统一等问题,可以利用优先权制度进行克服,在优先权期限内进行调整和修改重新递交一份申请,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思典举例:
罗氏公司的Rituxan及其系列产品的专利布局中,核心化合物专利及其全部重要的外围专利保护中均利用了优先权制度,运用优先权制度可以帮助创新主体更早地圈定保护范围,并可利用优先权期限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技术方案,补强专利获得授权的必要信息,增加专利布局的完整性。
2.2巧用权利,节约成本
用好优先权,可以挽回视为撤回的专利,以及将优先权期限内的改进成果进行合案申请,从而节约成本。
2.21 以低成本挽救视为撤回的专利
若在先申请的专利因未交申请费而被视为撤回,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此时需要缴纳恢复费1000元,但也可以重新提交一份后申请并要求在先申请优先权,优先权要求费80,两种途径对比后者成本更低。
2.22 将优先权期限内的改进成果进行合案申请
多件在先申请提交后,考虑到后期维护费用较高,可将符合单一性的多个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个在后案件中,并分别要求该多个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按照优先权制度,该多个在先申请被视为撤回,从而减少实质审查(若为发明)费用以及后期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等,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换言之,一件专利申请可以要求多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只要被要求优先权的多项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满足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
创新主体在提交首次申请后,可利用优先权期限进一步完善其发明创造,并将其在后改进成果分阶段提交专利申请,以首次申请及后续改进成果的多份在先申请为优先权,即要求多个优先权,提出在后申请予以保护,利用多项优先权制度达到补充和完善首次申请、完善改进成果的保护、节省专利维护费用等目的。
其中,化学和医药等领域的专利技术需要实验数据来支持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创新主体可以利用优先权制度提出没有包括全部效果试验的在先申请,并在12个月内,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进而在在后申请中适当完善效果实验,则可最大程度地抢占申请先机。
当在后申请的说明书增加了新的保护内容时,创新主体可撰写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其中,一项权利要求保护首次申请中已经披露的技术方案;另一项权利要求保护新加入的内容,以保护改进的发明创造,体现在后申请增加有关内容的意义。尽管其不能享受优先权,但在满足单一性的前提下,实现了将多项在先申请修改为一份新申请,减少授权后的专利维护费用。
2.3 巧用权利 延长期限
巧妙运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可以延迟专利保护期限哦。
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权届满日前可以重新提出一个与首次申请完全一致的申请,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享受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而后申请的专利权保护期限则由实际申请日开始计算,从而起到延迟专利权保护期限的作用。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专利的保护期限自专利申请日起算,而不是自优先权日起算。
由此可见,优先权制度给予创新主体提前一年圈定保护范围的“大优惠”,而不将其计算在专利保护期限内。
创新主体可以在首次申请期限届满之前,通过要求优先权,重新提出一个与首次申请内容一致的新申请,相比不要求优先权而从申请日起算的专利申请而言,其有效的专利保护期限相当于推延了一年,产品上市后,需要经历一段时间的市场培育,随着产品市场推广的成熟以及消费者的接受度增加,一年的市场独占期通常可以赢得丰厚的市场利润回报。就药品专利而言,药品上市前的开发周期多长达10年以上,药品上市后剩余的专利保护期限已大打折扣,推延保护期有利于维持药品的市场独占性。
思典举例:
立普妥公司自2004年起的年销售额就超过100亿美元,要求一年的优先权而变相延长的一年保护期为辉瑞公司赢得近100亿美元的市场收益。并且,自2011年立普妥的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后,其年销售额自95.77亿美元骤降至39.45亿美元。由此可见,专利保护对原研品牌药市场独占的支撑作用和优先权制度的意义。
2.4巧用权利,类型转化
创新主体可利用优先权制度变更保护的专利类型。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因此,可以通过优先权制度对在先申请的类型进行转换。
优先权制度弥补了分案申请不能改变原申请申请类别的缺陷。在不同的创新阶段,创新主体对其发明创造具有不同的专利布局思路,伴随技术创新的市场化进程而逐渐展开,相同的技术创新寻求的保护类型可能发生改变。
思典举例:
研究僧小李帮助学校导师申请一件实用新型专利,11个月后的某一天收到了审查员下发了审查意见通知书,其中审查员认为研究僧小李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改进实质是对逻辑方法的改进,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小李遂询问做专利代理人的大表哥,大表哥经过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检索,认为该技术方案创造性较高,可以尝试进行发明申请,如果继续答复该审查意见,难以找到说服审查员的点,容易导致该专利申请被驳回,于是大表哥帮助小李要求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优先权,在提交了发明申请,为小李解决了一麻烦。
三、优先权,怎么得?
优先权这么好用,如何取得优先权?思典君从程序性和实质性两个方面分别具体说明:
取得优先权程序性条件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请求书应当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取得优先权实质性条件
享有优先权的实质性条件
(1)后申请的申请日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
(2)在先申请属于与在后申请同一主题的世界范围内首次申请。
(3)在后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清楚的记载在在先申请文件中。
其中上述涉及的同一主题的判断,展开而言:
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着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判断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时,应当将在后申请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在先申请整个申请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比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在在先申请中公开,则该项权利要求可以享有优先权;反之,则不能享有优先权。因此会出现在后申请的部分权利要求能够享有优先权,部分权利要求不能享有优先权的情况,称为“部分优先权”
文末小扩展
优先权可分为绝对优先权、部分优先权和多项优先权。
绝对优先权,即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在某件在先申请中完全清楚记载。
部分优先权,即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对在先申请中的发明做进一步的改进或者完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中,除包括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外,还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新的技术方案。
如:中国在后申请中除记载了外国首次申请的技术方案外,还记载了对该技术方案进一步改进或者完善的新技术方案,如增加了反映说明书中新增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从属权利要求,或者增加了符合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可享有外国部分优先权。
多项优先权,即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的各种技术方案分别在多件外国或者本国的专利申请中清楚记载。如: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两个技术方案A和B,其中,A是在法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B是在德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两者都是在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以前十二个月内分别在法国和德国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后申请就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即A享有法国的优先权日,B享有德国的优先权日。如果上述的A和B是两个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申请人用“或”将A和B记载在中国在后申请的一项权利要求中,则中国在后申请同样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即有不同的优先权日。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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