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营户应该掌握的专利基本知识[专利权]
一、专利基本知识
1、什么是专利: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一个国家按本国专利法规定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是运用法律保护手段“跑马圈地”、独占现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的有力武器。
2、专利的特性:专利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独占性:发明成果获得专利授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实施该项成果都必须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
时间性:发明成果只在专利保护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期限届满或专利权中途丧失,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都是10年。
地域性:一项发明在哪个国家获得专利,就在哪个国家受到法律保护,要想在其他国家也获得保护,还需要向该国提出申请并获得授权。
3、我国专利的种类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利产品的界定(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1、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2、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的含义和特点
专利申请号(专利号)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一件专利申请时给予该专利申请的一个标识号码。专利申请号具有唯一性,一个专利申请号只可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这个专利申请号不会由于专利申请文件内容的修改、专利申请法律状态的变化以及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变更而发生变化,也不会因分案而发生改变。
3、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的组成结构: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2003年10月1日以后用四位数表示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2003年10月1日以后第五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其中“1”代表发明专利,“2”代表实用新型专利,“3”代表外观设计专利,8表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发明专利申请;9表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4、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应当同时标明下述内容:
(1)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采用中文注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5、哪些标注方式是不规范的?
没有同时用中文标注专利类别和专利号的,都是不规范的行为,容易误导消费者。比如“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等。
三、专利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专利侵权: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即侵犯其专利权。
具体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具体到外观设计专利权,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专利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五、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六、假冒专利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假冒专利行为: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2、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的情形: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3、可以免除罚款的情形: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4、假冒专利行为的法律责任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经营户怎样避免假冒专利
1、做好专利产品的界定工作,对自己销售的专利产品做到心中有数。
检查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广告等,看是否出现“专利”内容。出现“专利”内容的,检查专利标识是否规范,有没有同时标注专利类别和专利号。未注明专利号的,请与生产商或供货商联系取得专利号。
2、检索专利法律状态:
(1)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的法律状态检索栏目(主页右侧中下部),输入专利号即可检索到专利法律状态。如为“授权”状态,该专利有效;如为“专利权的终止”状态,该专利失效。
(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点产业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的法律状态检索栏目(进入主页后,任意选一个产业,输入任意关键词,按检索,即可进入该平台的检索页面,在左侧中部可找到法律状态检索栏目),输入专利号检索。如为“授权”状态,该专利有效;如为“专利权的终止”状态,该专利失效。
3、规范专利产品的销售
对涉嫌假冒专利的产品,主动将其撤柜,更改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消除涉嫌假冒专利内容后再上柜。
对专利标识不规范的产品,规范专利标识后再销售(同时标注专利类别和专利号)。
八、义乌市专利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义乌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市专利工作,可通过科技局网站了解相
关知识,也可电话咨询专利科。
联系电话:85315520(兼传真)。地址:义乌市雪峰西路768号北苑创业园内科技大楼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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