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期限补偿:新规解读及申请指南[专利权]
随着2020年10月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已于2021年6月1日施行,2023年12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20
23)已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旨在补偿授权过程中非申请人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延迟。本文将深入解读这一新规定,并提供一份详尽的申请指南,以帮助专利权人充分利用这一制度,确保其创新成果得到应有的保护。
一、专利权期限补偿概述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增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引入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对授权过程中非申请人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延迟给予相应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同时新增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引入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对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专利权期限给予补偿,目的在于完善药物专利保护体系,激励医药领域的研发和创新,提高药物可及性,提升全民健康水平。
二、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条件
1. 适用对象:发明专利和药品专利
2. 申请时间: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和药品专利。
3. 提交时机:发明专利权人应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补偿请求。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自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补偿期限不得超过5年,总有效专利期限不超过14年。
三、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1. 提出主体: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权人提出。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代表人办理。
2. 所需文件:《专利权期限及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书》。
3. 递交方式:自2024年1月20日(含该日)起提交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或者自2021年6月1日起提交的纸件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需办理后续业务的,应沿用所涉专利的当前业务办理方式,电子申请以电子形式递交,纸件申请以纸件形式递交。
4. 费用缴纳:专利权人应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费用政策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对于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具有双重限制,一是药品专利权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二是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因此,对于既存在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又存在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情形,应先计算发明专利权补偿期限,再计算药品专利权补偿期限。
“符合规定的新药”才可作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基础。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新药的定义和分类方式,立足我国基本国情,考虑药品发明创新高度、以及药品可及性等因素,审查指南将“符合规定的新药”限定为创新药和特定类型的改良型新药,并指出,对于其中药物活性物质的产品发明专利、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或者医药用途发明专利,可以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
无论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或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都应当由专利权人提出补偿请求,无请求无补偿。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是对于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专利权期限进行补偿的制度设计,因此,不同于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获得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专利,其在补偿期间内的保护范围限于该新药及其经批准的适应症相关技术方案。
四、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计算
1. 计算公式:发明专利权补偿期限 = 授权之日-?满四满三之日-合理延迟天数- 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天数。
其中,授权之日是指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
满四满三之日是指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之日,以较晚日期为准;
合理延迟的天数,例如,由于权属纠纷或财产保全中止审查程序引起的延迟时间;
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包括申请人请求延长指定期限或请求延迟审查耽误的时间等。
2.?药品专利权补偿:对于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药品专利权补偿期限 = 药品上市许可之日 - 申请日 - 5年(≤5年)。
总有效专利权期限=(20年期满之日-药品上市许可之日)+发明专利权补偿期限+药品专利权补偿期限(≦14年)
五、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费用缴纳
专利权人在2024年7月26日之前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自2024年10月26日前补缴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决定的,专利权人应按照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的要求,在专利权20年期限届满前一次性缴清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不设滞纳金,不设恢复期,不适用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中规定的予以减缴的情形。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它不仅有助于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还鼓励了更多的创新活动。专利权人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态,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必要的申请和缴费程序,以免错失补偿机会。
23)已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旨在补偿授权过程中非申请人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延迟。本文将深入解读这一新规定,并提供一份详尽的申请指南,以帮助专利权人充分利用这一制度,确保其创新成果得到应有的保护。
一、专利权期限补偿概述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增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引入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对授权过程中非申请人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延迟给予相应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同时新增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引入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对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专利权期限给予补偿,目的在于完善药物专利保护体系,激励医药领域的研发和创新,提高药物可及性,提升全民健康水平。
二、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条件
1. 适用对象:发明专利和药品专利
2. 申请时间: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和药品专利。
3. 提交时机:发明专利权人应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补偿请求。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自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补偿期限不得超过5年,总有效专利期限不超过14年。
三、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1. 提出主体: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权人提出。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代表人办理。
2. 所需文件:《专利权期限及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书》。
3. 递交方式:自2024年1月20日(含该日)起提交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或者自2021年6月1日起提交的纸件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需办理后续业务的,应沿用所涉专利的当前业务办理方式,电子申请以电子形式递交,纸件申请以纸件形式递交。
4. 费用缴纳:专利权人应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费用政策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对于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具有双重限制,一是药品专利权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二是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因此,对于既存在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又存在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情形,应先计算发明专利权补偿期限,再计算药品专利权补偿期限。
“符合规定的新药”才可作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基础。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新药的定义和分类方式,立足我国基本国情,考虑药品发明创新高度、以及药品可及性等因素,审查指南将“符合规定的新药”限定为创新药和特定类型的改良型新药,并指出,对于其中药物活性物质的产品发明专利、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或者医药用途发明专利,可以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
无论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或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都应当由专利权人提出补偿请求,无请求无补偿。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是对于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专利权期限进行补偿的制度设计,因此,不同于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获得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专利,其在补偿期间内的保护范围限于该新药及其经批准的适应症相关技术方案。
四、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计算
1. 计算公式:发明专利权补偿期限 = 授权之日-?满四满三之日-合理延迟天数- 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天数。
其中,授权之日是指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
满四满三之日是指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之日,以较晚日期为准;
合理延迟的天数,例如,由于权属纠纷或财产保全中止审查程序引起的延迟时间;
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包括申请人请求延长指定期限或请求延迟审查耽误的时间等。
2.?药品专利权补偿:对于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药品专利权补偿期限 = 药品上市许可之日 - 申请日 - 5年(≤5年)。
总有效专利权期限=(20年期满之日-药品上市许可之日)+发明专利权补偿期限+药品专利权补偿期限(≦14年)
五、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费用缴纳
专利权人在2024年7月26日之前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自2024年10月26日前补缴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决定的,专利权人应按照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的要求,在专利权20年期限届满前一次性缴清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不设滞纳金,不设恢复期,不适用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中规定的予以减缴的情形。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它不仅有助于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还鼓励了更多的创新活动。专利权人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态,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必要的申请和缴费程序,以免错失补偿机会。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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