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专利权]
裁判要点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正确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通过对涉案专利发明目的地解读,把不能实现涉案专利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最终作出了不侵权的判定,给予涉案专利以与其创新程度相适应的保护水平和力度,实现权利人、相对方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案情简介
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央公司)与温州硕而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而博公司)、温州市盛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涉案专利号是ZL201520712890.9,名称为“灭蚊灯泡”的实用新型专利。(见下图)
本案主要争议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的“USB接口”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用于连接灯口的灯座”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
案件解析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认为:涉案专利的该项技术特征是产品用于外接电源的电源接口的一种技术方案,而电源接口在所属技术领域通常有多种实现方式,其中USB接口是常见的方式,两者构成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该院遂于2017年12月29日判决:硕而博公司、盛博公司停止侵害,并分别赔偿大央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和50万元,硕而博公司对上述盛博公司的应支付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硕而博公司、盛博公司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
判断所述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应当准确界定涉案专利“用于连接灯口的灯座”这一技术特征。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技术的现状提供一种能直接连接在现有灯座(口)上使用的具有灭虫功能的灭蚊灯泡”,“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灭蚊灯泡可以直接替换现有的灯泡在原线路上使用,不需要对原线路和开关控制进行任何改动”。
据此,要实现涉案专利所描述的发明目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用于连接灯口的灯座”的技术特征必然理解为能够直接连接在现有灯口上
,实现灭蚊灯泡对现有灯泡的替换使用,不需要对原线路和开关控制进行任何改动的发明目的。故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应当包含不能实现直接替换现有灯泡,连接在现有灯口上的技术方案。被诉侵权产品通过USB接口连接外部电源,在现有灯泡灯口为螺口、卡口等不包含USB接口形式的情形下,被诉侵权产品无法实现直接连接在现有灯口上、替换现有灯泡在原线路上使用的发明目的。被诉侵权产品“USB接口”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用于连接灯口的灯座”的技术特征相比,两者手段、功能和效果均不相同,不构成等同特征。由此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该院于2018年5月11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大央公司的诉讼请求。
小编建议
在进行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时,对于权利要求中所使用的词语,不能脱离具体的技术背景孤立理解,而应当结合发明目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准确界定,以确定专利权要求的合理保护范围。对于专利权要求的判断需要平衡权利人、相对方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给予涉案专利以与其创新程度相适应的保护水平和力度。
案情简介
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央公司)与温州硕而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而博公司)、温州市盛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涉案专利号是ZL201520712890.9,名称为“灭蚊灯泡”的实用新型专利。(见下图)
本案主要争议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的“USB接口”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用于连接灯口的灯座”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
案件解析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认为:涉案专利的该项技术特征是产品用于外接电源的电源接口的一种技术方案,而电源接口在所属技术领域通常有多种实现方式,其中USB接口是常见的方式,两者构成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该院遂于2017年12月29日判决:硕而博公司、盛博公司停止侵害,并分别赔偿大央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和50万元,硕而博公司对上述盛博公司的应支付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硕而博公司、盛博公司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
判断所述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应当准确界定涉案专利“用于连接灯口的灯座”这一技术特征。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技术的现状提供一种能直接连接在现有灯座(口)上使用的具有灭虫功能的灭蚊灯泡”,“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灭蚊灯泡可以直接替换现有的灯泡在原线路上使用,不需要对原线路和开关控制进行任何改动”。
据此,要实现涉案专利所描述的发明目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用于连接灯口的灯座”的技术特征必然理解为能够直接连接在现有灯口上
,实现灭蚊灯泡对现有灯泡的替换使用,不需要对原线路和开关控制进行任何改动的发明目的。故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应当包含不能实现直接替换现有灯泡,连接在现有灯口上的技术方案。被诉侵权产品通过USB接口连接外部电源,在现有灯泡灯口为螺口、卡口等不包含USB接口形式的情形下,被诉侵权产品无法实现直接连接在现有灯口上、替换现有灯泡在原线路上使用的发明目的。被诉侵权产品“USB接口”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用于连接灯口的灯座”的技术特征相比,两者手段、功能和效果均不相同,不构成等同特征。由此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该院于2018年5月11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大央公司的诉讼请求。
小编建议
在进行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时,对于权利要求中所使用的词语,不能脱离具体的技术背景孤立理解,而应当结合发明目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准确界定,以确定专利权要求的合理保护范围。对于专利权要求的判断需要平衡权利人、相对方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给予涉案专利以与其创新程度相适应的保护水平和力度。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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