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武律师专利诉讼若干问之2:专利权共有时如何提起侵权之诉?[专利权]
“一种预制混凝土桩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在有效期内,并已履行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一中公司作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之一,在其他专利权人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
意”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之规定,一中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摘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737号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知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公司系ZL20083005××××.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共有人之一,并通过《知识产权协议书》与该专利的其他共有人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约定取得了该专利的独立诉权,且该专利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故原告广东奥飞公司有权对涉嫌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被告谷永明提起本案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在涉案专利的转让行为发生前,庄仁平、石旭、弥璞为共有专利权人,在专利权转让时,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弥璞、石旭将涉案专利转让给中能瑞斯特公司未经庄仁平同意,故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应发生变化,庄仁平仍为涉案专利的共有专利权人”。
【律师解读】
根据《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如果专利权人为单一主体(一个自然人或一个公司或其他组织)的,该单一主体直接提起诉讼即可。当权利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公司或其他组织时,也就是说存在专利共有人时,以谁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根据《专利法》第14条的规定,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部分共有人能够单独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也就是说此时提起侵权之诉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才可。实践中,专利权存在共有人时,要么以全部共有人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要么部分共有人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时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据,否则可能会被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予以驳回。
一句话总结,当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时,可以全部共有人的名义作为共同原告提起侵权诉讼,也可以根据共有人的约定以部分共有人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在没有约定或者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同意时,部分共有人不具有以原告身份提起侵权诉讼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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